近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修订后的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这是《条例》自2024年施行后的首次修订,进一步压实排放单位的履约责任。
《条例》主要进行了两处修订。
一是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:“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,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,可以责令停产整治。”
二是将第二十六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①本网刊载的所有内容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、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。
②若本网转载相关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相关作者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立即处理。
③本网登载此内容是为了传递更多石油化工行业信息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;相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。